中美股票收益的税收比较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27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个人在二级市场通过股票交易获得的收益,暂缓征税。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美股票收益的税收比较

 

中国

 

个人在二级市场通过股票交易获得的收益,暂缓征税。

2014年1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应税所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主要包括由股改产生的限售股,以及新股上市产生的限售股。计税方法按照一般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办法,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与合理税费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合理税费包括了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等。

若投资人无法提供完整的限售股原值凭证,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应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税费。

 

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为20%

 

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境内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支付所得的单位不论支付对象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个人从境外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准予个人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sj.sh.gov.cn/pub/ssxc/zlzy/grsx/grsds/201312/t20131202_405383.htm

 

美国

 

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购买的股票,无论是获得现金分红还是转让利得,均需要报备对应年度的Form1040联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通过转让股票实现的收益分为长期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与短期利得(Short-term Capital Gain)。从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票上通过股权转让实现的收益(亏损)称为长期得利(亏损),不足1年的属于短期得利(亏损)。两者需要在Form1040表中分开申报。

 

通过持有股票获得分红的收益分为现金股息(Cash Dividend)与股票股利(Stock Dividend)。现金股息收入应当与当年的薪金、利息等其他收入一同报备对应年度的Form1040表。股票股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持有股票产生的浮盈(Unrealized Gain)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交易产生的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抵扣应税所得。

 

美国个人所得税使用累进税制,每级税率逐步递增。2014年,联邦最高累进税率为39.6%。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的同时,可以选择当年的“标准减免额度(Standard Deduction)”或者“逐项列举详细的抵扣条目(Itemized Deduction)”以抵扣应税收入,再根据一系列的规则计算出当年最终的应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