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税
在香港,无论是否是税务居民,所有在香港通过交易、商贸或就业获取的收入都需要缴交收入税。通常来说,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获得的收入免于征缴收入税,但是对于在香港展开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境外获得的利息收入通常需要缴交收入税。2015-2016财年,个人基本免税额每年为HKD 120,000,个人收入税税率为15%,企业利得税税率为16.5%。
个人收入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以两种计算方式下的较低额作为纳税人当年个人收入税应缴税额。
方法一:在除去捐款与用作慈善用途的收入上征缴15%个人收入税;
方法二:在除去个人抵扣额与慈善用途的收入上,以累进税征缴个人所得税。2015/2016年累进税税率如下:
净应缴税额(港元) 累进税率
0-40,000 2%
40,001-80,000 7%
80,001-120,000 12%
120,001及以上 17%
通常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些免税额或抵扣额来降低纳税额度,只要这些抵扣事项是在对应的利润创造周期内产生的。
股票与存货
从股票或存货交易中获得的收益通常使用先进先出原则(FIFO)或平均价值(Average Cost)原则计算。股票或存货的价值按照成本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的较低者计算。市场公允价格通常即为股票或存货的成交价格。
同时,无论是来源于香港或香港境外的股票分红(Dividend),对于香港住民或非住民都免征红利税(Dividend Tax)。
利息支出(Interest Expenses )
符合以下任意情形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在对应周期内冲抵当期收益的:
1. 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
2. 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而产生的利息;
3. 由香港利润税(Profits Tax)产生的利息;
4. 完全且仅仅以提供符合折旧抵扣额度条件的生产设备为目的,或以盈利为目的提供股票证券,向除了相关自然人或企业获得借款而产生的利息;
5. 为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
6. 从相关企业获得借款而产生的利息,该借款完全用于发行债券;
7. 以展开业务为目的,向任意票据持有者支付的利息;该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在香港或其他世界主要金融中心流通,且得到香港税务部门批准,或者该票据依照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协定执行。
损失(Losses)
同一企业的损失可以无限期地向将来递延冲抵,但不可冲抵过去的收益。然而,香港税务局同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来防止与限制仅仅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无限期的冲抵损失,从而改变自身控股情况,以减轻实际税负的情形。
其他免于征收的税种
在香港,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免征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因此,资本的亏损(Capital Loss)也不可冲抵应税收入。此外,香港还免征消费税(Sales Tax)、增值税(Value-added Tax)、地方税(Local Tax),以及其他来源于香港以外的离岸收入(Offshore Income)。